日前,人社部印發《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
近年來,在“破四唯”、“立新標”、放權松綁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
《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是專門的、具體的、更有針對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規定,從制度層面加強職稱評審全過程監管。
打通職稱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申報人通過這4種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予以撤銷!
第五條 對申報人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
(二)在職稱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
(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實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在提交職稱申報材料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進行承諾,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
申報人存在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申報人通過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評審單位予以撤銷。
評審專家存在這八種行為的,取消專家資格!
第六條 對評審專家重點監管以下方面:
(一)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三)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四)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五)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
(六)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交換,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實行評審專家誠信承諾制度。評審專家在開展職稱評審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履行評審職責、公平公正評審等事項作出承諾。
評審專家存在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對職稱評審全過程實施監管!嚴厲查處
第十條 職稱評審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應充分運用隨機抽查、定期巡查、重點督查、質量評估、專項整治等多種方式,通過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具體形式,有效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篩查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職稱評審全過程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可每年按一定比例隨機選取部分評審單位,對其職稱評審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本地區職稱評審環境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規范各類職稱評審、考試、發證和收費事項,查處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開設虛假網站、進行虛假宣傳、設置合同陷阱、假冒職稱評審、制作販賣假證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對非法機構、非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置。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匯總全國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依法依規予以失信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