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的通知
甘建質〔2021〕85號
各市州住建局、礦區建設局、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質提標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高工程項目審批效率,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改)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甘肅省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意見的函》(建辦市函〔2021〕96號),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對我省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限額作出調整,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項目,規避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審查和頒發施工許可證,并全面推行施工許可電子證書。
四、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聯合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建立日常聯動機制,加強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項目建設的各方主體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推動屬地政府建立網格化管理機制,發揮鄉鎮、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的屬地管理。
五、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項目建設的各方主體要從嚴從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尤其是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保證合理的工期和造價,加強工程建設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督促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