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
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甘建質〔2020〕279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交局、甘肅礦區建設局: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精神,深入落實國家、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方案》《危險廢物等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工作,我廳制定了《甘肅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甘肅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甘肅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險化學品
使用安全工作指南
1 總則
1.1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具體工作安排,督促指導全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進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以下簡稱“建筑施工”)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水平,持續保持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和動態受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0〕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建筑施工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
1.2 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總體要求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以防控系統性安全風險為重點,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加強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精準治理,著力解決基礎性、源頭性、瓶頸性問題,加快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提升安全發展水平,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安全穩定環境。
1.3本指南所稱建筑施工涉及危險化學品,按照《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行業品種目錄》(安委〔2016〕7號)規定,主要包括焊接使用乙炔、氧氣、油漆稀釋劑涉及丙酮、乙醇等,使用溶劑油、丙酮作為膠粘劑的稀釋劑,涂料涉及溶劑油等,主要安全風險是火災、爆炸和中毒。本指南適用于建筑施工現場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管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作出細化規定。
1.4 工程項目參建各方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建筑施工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是本項目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充實專業管理力量,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控措施,確保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
1.5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履行建筑施工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制,全面落實安全監督指導職責。
2 安全管理制度
2.1 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企業應建立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核心,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涵蓋各級各部門及管理人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責任制,設置企業、項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責任明確落實到崗到人,制定以傷亡事故控制、現場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等為主要內容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目標,進行目標分解,明確考核指標、制定考核制度并定期考核。
2.2 安全文明施工費
2.2.1 建設單位應及時足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資金到位、專款專用、及時撥付。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撥付情況、使用情況的監理,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執行安全文明施工費相關規定,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
2.2.2 施工企業、項目應制定包含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編制安全資金使用計劃并嚴格實施,確保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到位,同時根據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追加安全投入。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并對分包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加強管理。
2.3 安全教育培訓
2.3.1 施工企業、項目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使從業人員掌握與崗位相適應的風險防范技能和應急處置措施。施工人員入場前、變換工種等情況下,工程項目部應組織進行以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2.3.2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行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培訓考試應納入危險化學品相關內容。企業、項目應定期對以上關鍵崗位人員開展教育培訓,確保動態具備安全能力素質。
2.4 安全方案
2.4.1 施工企業、項目應制定安全規章制度、相關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配備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2.4.2 工程項目部在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專項方案,針對工程特點、施工工藝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措施,并落實編制、審核、批準、執行等制度。
2.5 分包單位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承攬分包工程的分包單位進行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資格的審查;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時,應簽訂包含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分包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安全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6 安全標準化建設
項目應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統一管理,按照《甘肅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按月、按施工階段開展標準化專項自評,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安全標準化考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中加大對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工作的評價力度。
3 施工場所保障
3.1危險場所布置
3.1.1 施工現場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等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施工作業、材料存放區與辦公、生活區應劃分清晰,并應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
3.1.2 固定動火作業場應布置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宜布置在臨時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庫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應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區。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不應設置在架空電力線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與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與固定動火作業場、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等應采用單層建筑,與宿舍和辦公用房分別設置,并按相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在施工程、庫房等不得兼做宿舍。
3.2 材料管理
3.2.1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層數應為1層,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平方米;單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平方米;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0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m。
3.2.2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后應分類專庫儲存,并應制定防火措施,庫房內應通風良好,并應設置嚴禁明火標志。
3.2.3 施工現場存放的油料和化學溶劑等物品應設置專用庫房,地面應進行防滲漏處理。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
3.2.4 使用燃氣的食堂,燃氣罐應單獨設置存放間并應加裝燃氣報警裝置,存放間應通風良好并嚴禁存放其他物品。供氣單位資質應齊全,氣源應有可追溯性。
3.3 消防設施
3.3.1 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3.3.2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存放及使用場所、動火作業場所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應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類型與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滅火器配置數量按《建筑滅火器配置涉及規范》GB 50140規定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符合規范要求。
3.4 公示標牌及安全標志
3.4.1 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應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安全管理、消防保衛等制度牌和宣傳欄。門口處應設置公示標牌,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3.4.2 施工現場入口處及主要施工區域、危險部位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牌,設置重大危險源公示牌。
3.4.3 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
3.4.4 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臨時疏散通道入口,作業層醒目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示意圖。生活區、辦公區的通道、樓梯處應設置應急疏散、逃生指示標識和應急照明燈,宿舍內宜設置煙感報警裝置。
4 作業過程管控
4.1 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負責人在分派危險化學品相關生產任務時,應對相關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應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棟號分部分項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應結合施工作業場所狀況、特點、工序,對危險因素、施工方案、規范標準、操作規程和應急措施進行交底;安全技術交底應由交底人、被交底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簽字確認,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應監督實施。
4.2 安全防護
施工單位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參建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提供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施工人員應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184的規定。使用電焊機械焊接時必須穿戴防護用品,地下工程的施工作業場所宜配備防毒面具。
4.3 用電作業
電氣設備與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和腐蝕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設備。距離配電屏5m范圍內不應設置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達不到規定安全距離時,應采取隔熱措施。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防爆型照明器。配電室、配電箱、電器設備等周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
4.4 用氣作業
4.4.1 氣瓶使用前應檢查氣瓶及附件的完好性,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并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嚴禁使用老化的橡皮氣管。氧氣瓶與乙炔瓶的工作間距不應小于5m,氣瓶與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冬季使用氣瓶,氣瓶的瓶閥、減壓器等發生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或用鐵器敲擊瓶閥,嚴禁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氧氣瓶內剩余氣體的壓力不應小于0.1MPa。氣瓶用后應及時歸庫。
4.4.2 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氣瓶使用時必須安裝減壓器,乙炔瓶應安裝回火防止器,并應靈敏可靠;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
4.4.3 氣瓶運輸、存放、使用時,氣瓶應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嚴禁碰撞、敲打、拋擲、滾動氣瓶。氣瓶應遠離火源,與火源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避免高溫和防止暴曬的措施。氣瓶應分類儲存,庫房內應通風良好;空瓶和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空瓶和實瓶的間距不應小于1.5m。燃氣儲裝瓶罐應設置防靜電裝置。氣瓶應設置防震圈、防護帽,并應按規定存放。
4.5 基坑工程作業
基坑工程支撐拆除采用爆破拆除、靜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時,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相關規范的要求。基坑工程在燃氣等管線2m范圍內挖土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應設專人監護。
4.6 危險廢棄物處理
施工現場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嚴禁填埋。應對可回收再利用物資及時分揀、回收、再利用,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5 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5.1 項目應針對工程特點,實施風險評估,區分辨識安全風險,對危險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分級分類管理,對施工現場事故易發部位、關鍵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5.2 施工企業、項目應建立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項目安全檢查應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參加,定期檢查并建立檔案資料;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實行閉環管理,及時消除問題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后,應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復查。
5.3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總要求,強化對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加大監督執法檢查力度,督促整改安全問題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工程項目實施綜合監督檢查時,應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納入重點檢查內容,并適時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檢查。省住建廳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對全省工程項目實施抽查督查。
6 應急處置
6.1 應急救援
施工企業、項目應急準備應貫穿于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存儲、使用、處置的各環節,應按照企業經營范圍、項目危險化學品施工特點等,制定易發、多發事故部位、工序、分部、分項工程的應急救援預案,明確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配足配齊應急設備設施,建立應急處置隊伍,明確人員職責。項目應急預案應側重體現現場實用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施工現場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培訓、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常用藥及繃帶、止血帶、擔架等急救器材和設備,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救援演練,熟練掌握應急裝備性能和使用方法,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配合專業機構應急救援的能力。建立和實施應急值班值守制度,對重點場所部位定期巡查檢查,一旦發生緊急情況,應及時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堅持救早救小,科學有序實施應急處置,杜絕盲目施救、冒險處置等蠻干行為,避免人員傷亡、事故擴大升級,并及時向綜合應急救援部門和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6.2 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當施工現場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施工單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調查分析原因,采取事故防范措施。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復核事故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經復核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報請省住建廳依法暫扣或吊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項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跟蹤督促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