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此次修訂主要對相同、相近內容進了合并,對組成框架作了較大調整,由原來9章調整為6章,將原“4房屋工程、5市政工程、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8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內容合并為“4勘察報告—文字部分”。同時,對2010年版中一些條款存在的“宜”、“可”、“必要時”等模糊表述進行了明確。此外,還根據法規規章要求進行了相應調整。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的內容“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就在本次修訂中有了體現。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明確,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勘察單位等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可反饋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20.06.16 宗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