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建〔2018〕624號
各市(州)建設局、蘭州新區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現就加強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本省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通過甘肅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http://61.178.32.163:84/GSJZJGweb/index.aspx?tabid=1)“企業維護平臺”報送基本信息,對外統一公開,供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參考。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代理機構名稱、營業執照、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其他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注冊證、職稱證、社保關系、勞動合同等個人信息;
(三)承攬招標代理業務業績信息;
(四)省外進甘招標代理機構除報送(一)、(二)、(三)信息外,還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若干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號)報送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在甘承攬業務負責人的任命書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五)建設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招標代理機構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報送虛假信息,可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對存在報送虛假信息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其弄虛作假行為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推送至“平臺”對社會公布。
三、報送信息發生變更時,招標代理機構應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四、鼓勵招標代理機構采用項目組及項目負責人委托制度。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中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項目負責人一般應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項目組至少配備2名具有工程建設類中級職稱的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由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委托,一個工程項目只能委托一名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換。
五、在本省承攬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擁有熟悉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招投標程序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并對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承擔相應責任。
六、加強招標代理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對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情況、信息報送情況等進行重點檢查,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加快推進招標代理機構誠信管理制度建設,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七、加大投訴舉報查處力度。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的招投標投訴舉報,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市場秩序。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