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工〔2018〕330號
各市州建設局、甘肅礦區建委、蘭州新區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局: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建筑行業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施工現場措施項目費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撥付、使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建設單位及時足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
建設單位可不再另設專用賬戶或第三方監管賬戶存儲安全文明施工費,但必須在辦理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時將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資金到位、及時撥付、專款專用的承諾書報項目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建設單位要落實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首要責任,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向施工單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并督促施工單位認真執行安全文明施工費相關規定。
二、施工單位確保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到位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的費率足額計取安全文明施工費,編制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和項目組成,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建設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費分階段申領撥付時,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并符合要求后,報建設單位撥付。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并對分包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三、監理單位、監督機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建設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費撥付情況、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的現場監理,發現建設單位未及時足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或施工單位未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應立即要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整改;對于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結果無法達到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將建設、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使用等情況作為重點檢查內容。對于建設單位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費承諾書、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對于施工單位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對于本地區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定期在本地區進行通報,給有關企業記不良行為記錄,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1號)文件中,除本通知涉及調整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辦法外,其他規定按原文件繼續執行。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