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調整甘肅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
稅率有關規定的通知
甘建價〔2018〕175號
各市、州建設局,蘭州新區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局,礦區建委,省直有關廳、局、總公司,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的要求,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有關規定予以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將《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甘肅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甘建價〔2016〕119號)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
二、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除稅材料價格(預算價、指導價、實際價格)時,將《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對<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甘肅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實施意見>的補充通知》(甘建價〔2017〕313號)規定的各類材料綜合折稅率調整如下:
各類材料綜合折稅率
四、原有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六、本通知由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