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由我廳負責起草的《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順利通過了表決。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對我省現行的《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省人大常委會于2003年8月公布)的修訂,修訂工作前后歷經四年時間,在全省范圍內廣泛征求了各有關行業和部門的意見,經過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常務會、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法工委的多次審議,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又先后進行了四次審議,經過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最終表決通過的條例共包括總則、各方主體及相關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工程質量保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十章內容,共六十一條。本條例相比原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監督機構的行政執法定位和職責;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填補了我省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規的空白;明晰了各方主體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增加和細化了施工圖審查單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筑材料供應商、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及工程質量檢測、監測機構等與質量安全有關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在上位法的基礎上補充和細化了各方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使條例更具可操作性和實施性。
條例的出臺,是對《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的有力回應和支持,對促進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提升行動深入開展,推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和意義。本條例將成為我省在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規,成為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日常監督管理的主要監督執法依據和工作準則,成為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及其他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有關單位履行各自質量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行為準則。
《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將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