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17〕291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參保單位,在甘中央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我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省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以下簡稱“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等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
1、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五七工、家屬工”、完全失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
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
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人員,以2016年12月份本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2016年同類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1%。
(三)傾斜調整
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完全失地農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元;再對一至五類艱苦邊遠地區的上述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元、3元、4元、8元和12元。
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劃分,省內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147號)劃分的類別為準,省外以當地的類區劃分為準。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劃分原則上以退休時參保單位所在地為準。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本次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463元的,調整到2463元。
2016年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先按國家公布的2016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8.31%)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后,再按本通知要求調整。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和基本養老金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渠道代發的,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新制度啟動實施后再進行結算。對于尚未納入參保的在甘中央單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督促相關單位落實調待資金,確保本單位退休人員能夠按時領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五、做好發放落實工作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落實。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經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按養老金支付渠道發放落實,確保在8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基礎信息資料,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準確。
六、加強宣傳引導工作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具體工作落實方案,積極主動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準確宣傳政策,密切關注輿情,及時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要結合實際細致排摸風險點,制定部門聯動預案,及時做好矛盾預防和化解工作,推動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平穩實施;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
七、建立調度報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7月30日前向省社保局上報《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落實工作聯絡表》(附件1)
(二)調待期間,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周三16:00時前向省社保局上報發放落實情況,重點是資金籌集情況和調整發放情況。上報表式為《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進展情況表》(附件2)。
(三)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五七工、家屬工”待遇調整統計表》(附件6)、《2017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統計表》(附件7)和工作總結于8月30日前報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負責匯總全省調整情況和工作總結,于9月5日前報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