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屬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確保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相關檢查、抽查工作客觀、公正、透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5〕133號)等有關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請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在開展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相關檢查、抽查時應嚴格遵照執行工作細則的有關要求,確保各項工作監管到位。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3月28日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甘肅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隨機抽查機制落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加強和完善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進陽光、文明執法,提高監管效能,根據中央和我省有關推廣隨機抽查工作部署的要求,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創新我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5〕1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定義】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建設行政執法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檢查對象)執行涉及規劃設計、建筑施工、質量安全、園林綠化、房產開發、住房保障、招標投標、造價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實施的隨機抽查、檢查事項時,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工作原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堅持規范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檢查清單、檢查計劃、抽取結果、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檢查工作全過程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工作要求】隨機抽查、檢查工作應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開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開展。檢查人員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從嚴從快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確保建設領域違法問題整治到位、處罰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責任追究到位。
第六條【平臺建設】廳辦公室牽頭建立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臺,包括“一單、兩庫、一細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隨機抽查工作細則)和抽查結果公開公示,有關業務處室、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維護。
第七條 【協調聯動】按照抽查事項的數量、范圍等的情況,如有必要聯合檢查的,應聯合安監、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第二章 “一單兩庫”的制定發布
第八條【制定依據】政策法規處牽頭會同有關處室和單位(以下統稱抽查主體)依據《建筑法》、《城鄉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權責事項清單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報廳領導批準后發布。
第九條【清單內容】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清單調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監管工作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改、廢等變化情況,政策法規處牽頭會同有關處室和單位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提出調整建議,由廳領導批準后,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名錄庫】由政策法規處牽頭,根據省政府法制辦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建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檢查對象名錄庫】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市場主體作為隨機抽查對象。依據產業類別由各分管業務處室分別建立建筑類、房地產類、規劃設計類、園林綠化類、中介服務類等生產經營主體名錄庫,經廳領導批準后由政策法規處匯總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并予以公布。檢查對象名錄庫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第三章 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的抽取】通過搖號、機選等形式從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應再次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四條 【被檢查對象的抽取】通過搖號、機選等形式從公布的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被檢查對象。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在同一年度內已抽查的檢查對象,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抽查時,應當予以排除。
第十五條 【檢查內容的抽取】根據抽取被檢查對象的具體情況,依據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有重點、有目標的確定抽查內容。
第十六條 【檢查組的成立】各抽查主體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應至少由兩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作人員構成。
第十七條 【不定向和定向抽查】隨機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采取隨機搖號方式抽取被檢查市場主體名單,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方法。
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專項檢查要求和消費者投訴舉報、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信用信息公示大數據等情況,按照市場主體類型、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確定市場抽查名單,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方法。
第十八條 【頻次和比例】不定項抽查由政策法規處牽頭組織,每季度開展一次,全年不少于4次,其中系統內聯合檢查不少于一次。年度不定項抽查的比例應當不低于本轄區市場主體總量的3%。
定向抽查由各業務處室和相關單位自行組織,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應當不低于該定向檢查類市場主體總量的10%。對于社會熱點問題、政府安排的重點整治行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可以實施100%全面檢查。
第十九條 【檢查方式】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載明的抽查內容及相關要求,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檢查。
第二十條 【結果確定】檢查人員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及時呈報負責人。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現場檢查筆錄、對被查對象執行法律法規等情況的評價、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事項。檢查檔案要及時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隨機抽查的處罰及結果公開應用
第二十一條 【違法處罰】各抽查主體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對不屬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信息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臺。
第二十二條 【結果反饋】各檢查主體應當在檢查報告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 【結果公開】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在門戶網站公開,并納入信用評價體系,接受社會監督,形成有效震懾,增強建設系統生產經營主體守法自覺性。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共享】隨機抽查信息平臺中的抽查結果、處理處罰情況和各業務處室、單位及相關部門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